关于2008年第二、三季度党费上缴情况的通报
宜直党字[2008]54号
市直各基层党组织:
中共中央组织部于今年2月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作了新的规定。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这一规定,我委于今年8月初召开了市直单位党费收缴工作会议,会议要求:2008年8月31日前必须做好党费基数的计算和审核工作,按新规定交纳的2008年第二、三季度党费必须在9月25日前上交至市直机关工委。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,我委对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的银行票据单进行了核对,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1、按规定要求于9月25日前上缴了今年第二、三季度党费的基层党组织
公安局、国安局、烟草专卖局、农机公司、轻工技校、公路局、宜春日报社、邮政局、移动公司、海程公司、江河局、驻京办、广电局、党校、建设局、卫生局、国土局、检察院、法院、综设院、市委办、人大办、政府办、政协办、纪委、事务局、财政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经贸委、安监局、司法局、外经贸委、盐务局、科技局、林业局、环保局、审计局、行政服务中心、体育局、教育局、公积金管理中心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机关工委、政研室、统战部、妇联、政法委、文明办、编办、侨办、计生委、社联、总工会、城投公司、无管局、旅游局、水设院、扶贫办、农发办、烟花质检站、红十字会
2、还有42个党组织没有按规定要求上缴今年第二、三季度的党费。
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第二、三季度党费的基层党组织请接此《通报》后于10月15日前到指定银行上缴(由于可能存在没有拿到党费银行票据单的情况,若有与通报内容不符者,请带党费银行票据单到工委组织部进行核对)。
中共宜春市直机关工委
2008年10月